



一、防火
1、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時,應有消防安全要求。如:施工現場平面布置、暫設的工程(臨時建筑)搭建位置,用火用電的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地消防設施和消防責任制等都應按消防要求周密考慮和落實。
2、施工現場要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點和生活區等。各區域之間要符合防火規定。
3、工棚臨時宿舍搭建及間距要符合防火規定。
4、臨時宿舍盡可能搭建在離建筑物20m以外,并不得搭在高壓線路下方,應和高壓線保持安全距離。
5、工棚內頂高度一般不低于2.5m。
6、每幢宿舍住的人數,不宜超過100人,每25人要有一個可直接出入的門,門寬不少于1.2m,同時門必須向外開。
7、一切架空電線均須有固定瓷瓶絕緣,電線穿過墻壁時,必須從瓷管硬塑料內通過。
8、明火作業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才可動火。
9、倉庫、木工棚及易燃易爆物堆(存)放等處,應張貼(懸掛)醒目的防火標志。
10、施工現場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防、滅火設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鐵鍬、安全鉤等),砂箱(池),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滅火器。
11、要建立安全防火責任制,并劃分放火責任區。
二、防爆
1、爆炸的發生都必須具有一定的條件,例如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蒸汽或可燃性粉塵,在達到一定的濃度或壓力時與空氣混合,遇到火源等會造成爆炸。
2、施工現場做好防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A、對于爆炸及引爆物品的儲存、保管、領用都必須嚴格規定執行。
B、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使用,必須按有關規定外,還應根據其性能特點采取相應的防爆措施。
C、要向操作者及其有關人員,做好安全交底。
三、消防安全(一)現場防火的一般規定
1、項目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匠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九項主要職責。
2、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項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
4、根據“三不放過”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5、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如易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生活區等區域。
6、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7、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8、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根據不同等級動火作業執行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由單位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一天。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作業:
1)禁火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3天,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為二級動火作業: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往工地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7天,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