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技術監督(標準計量、計量)局、國務院有關部 、委、局:
為了加強對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監督管理,使全國發放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工作有一個統一的考核標準,特制定《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規范》,現予以頒發。今后,凡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必須按本考核規范的要求認真進行考核。
一、概述
1.根據《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考核規范。
2.本規范適用于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考核、許可證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有效期滿后的復查。
3.制造許可證的考核包括計量法制管理、產品質量和生產條件三個方面。其中,生產條件的考核有生產設施、出廠檢定條件、人員技術狀況、技術文件、管理制度五部分。
4.對申請許可證或復查換證的,首先進行計量法制管理的審查和產品質量的考核,合格后依據“生產條件考核評分標準”進行生產條件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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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量法制管理
5.制造計量器具必須滿足計量法制管理要求。
5.1 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制造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禁止使用的計量器具。
5.2 與產品有關的技術文件、資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采用法定計量單位。
5.3 產品的準確度等級應符合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和檢定規程的要求。
5.4 許可證的標志和編號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5 出廠產品必須具有合格印證。
5.6 申請許可證的新產品必須取得型式批準證書或樣機試驗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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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產品質量
6.新申請許可證的產品,其批量試制產品的質量必須達到原定型鑒定或樣機試驗的技術要求;取證后日常監督檢查的產品,必須經抽樣檢定或監督試驗合格;復查換證的產品,必須經全性能試驗合格和關鍵零部件檢驗合格。
7.產品質量考核應執行國家標準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
沒有國家標準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應執行部門(行業)或地方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沒有上述技術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的,應執行企業標準。
四、生產設施
8.生產設備、工藝裝備、檢測手段的種類、數量、準確度和設備精度等能滿足生產和工藝的要求。
9.具有與生產加工、裝配調試、試驗、包裝、儲存等相適應的工作環境條件。
10.生產中使用的計量器具,試驗設備都必須具備有效的合格證書。
五、出廠檢定條件
11.檢定用的標準計量器具及其配套裝置和檢定環境條件必須滿足出廠檢定的要求。
12.應根據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出廠檢定人員,并經考核合格取得計量檢定員證。
13.出廠檢定必須按照計量檢定規程和檢定方法進行。
14.因特殊原因暫不具備出廠檢定條件的企業,可委托有條件的單位承擔出廠檢定,并具有委托檢定協議書。但不得與直接進行監督管理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簽訂協議。接受委托的單位應經有關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查批準。
15.出廠檢定用的標準計量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應取得有效的檢定證書。
六、人員技術狀況
16.單位負責人應熟悉計量法規,重視產品質量。
17.質量管理人員應了解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本職崗位職責和質量情況。
18.技術人員應具有一定的專業基礎知識,能較深入的了解本職范圍內的產品關鍵技術,并能解決產品質量問題。
19.各種技術工人的技術水平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0.應制定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計劃,經常地進行計量知識、操作技術、質量管理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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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技術文件
21.應有國家、部門(行業)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技術標準,沒有上述計量檢定規程和技術標準的,必須制定企業標準和檢定方法。
具有完整、正確、統一的產品圖樣。
具有完整、正確、統一的工藝文件。
編制產品使用說明書。
具有主要零部件檢驗和產品出廠檢定記錄。
能提供主要生產設備、工藝設備和出廠檢定儀器設備一覽表。
八、管理制度
22.建立健全各項計量管理制度。應包括:
在用計量器具配備、使用、流轉、維護保養、周期檢定制度;
原始數據、統計報表、證書標志管理制度;
實驗室管理制度;
人員崗位職責和培訓、考核、使用、獎懲制度;
技術檔案和資料保管制度。
23.制定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
原材料、外協件、外購件進廠驗收和管理制度;
零部件檢驗和產品出廠檢定制度;
成品、廢品、返修品管理制度;
設備、工裝管理制度;
用戶服務制度;
質量崗位責任制度;
質量獎懲制度。
九、考核評審
2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判為考核不合格:
(1)計量法制管理中任意一條達不到要求;
(2)產品質量不合格;
(3)沒有產品標準;
(4)生產條件考核不合格。
25.某些情況下可減免或從簡考核。
25.1申請復查換證的單位,凡最近一年內獲得下列產品有效證書、文件之一的、可免于產品質量考核:
(1)國家、部門或省級優質產品證書;
(2)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托的技術機構出具的全性能試驗報告。
25.2復查換證的企業,如獲得二級以上計量合格證書,其管理制度部分的考核可減免。
25.3對簡易或產量小、更新快的計量器具,技術文件和管理制度部分的考核可從簡。
25.4組裝或改裝計量器具的,其外購件、外協件必須具有進廠驗收檢測報告或具備檢測條件的技術機構提供的檢測報告,生產設施的考核可從簡。
25.5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委托出廠檢定的單位,其出廠檢定條件的考核可減免。
26.經考核不合格者,應在三個月內進行整頓;仍不合格者,不予發證或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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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則
27.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8.有關部門或行業可根據產品特點制定具體產品的考核規范,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29.本規范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