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種類
為科學、有效開展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工作,根據生產實際,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分為已定型產品、未定型產品、新產品和進口產品四種程序。
1. 已定型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
已定型產品或安全標志有效期滿需換證的產品申辦安全標志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請、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抽樣檢驗、綜合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有效期為2~4年的安全標志證書。
2. 未定型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
未定型產品申辦安全標志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請、技術審查、定型檢驗、現場評審、產品抽樣檢驗、綜合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有效期為2~4年的安全標志證書。
3. 新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
采用新材料、新技術和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需進行工業性試驗的,申辦安全標志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請、技術審查、產品檢驗、綜合審查。符合條件的,針對所檢驗的產品發放附有產品編號、有效期為6個月的安全標志證書。
4. 進口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
詳見《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細則》。
二、已定型產品安全標志工作流程
已定型產品安全標志工作流程如圖1所示。
圖1 已定型產品安全標志工作流程圖
1.申請材料
填寫《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書》,并附下列材料:
①營業執照復印件;
②產品技術文件,包括標準、圖紙、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使用說明書等;
③產品照片等其它相關文件。
2.初審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初審要求的,向申請單位發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受理通知書》。
工作期限:5個工作日內完成。
3.技術審查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技術審查專家依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技術審查細則》要求,對產品進行技術審查,并出具《技術審查報告》。技術審查不合格的,應按要求進行整改。
工作期限:自下發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查工作。對技術審查合格的,向申請單位提供經確認的技術文件,并向申請單位發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現場評審通知書》;技術審查不合格的,限6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申辦。
4.申請單位消化技術文件
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確認的技術文件及要求,申請單位應消化技術文件,并按確認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
工作期限:申請單位自收到確認的技術文件后,15日內完成技術文件消化。
5.現場評審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依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現場評審細則》要求,組織安全標志評審組對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測設備和管理體系等進行現場評審。評審結束后,評審組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提交《安全標志現場評審報告》。
工作期限: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自下發《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現場評審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制訂現場評審計劃,下發《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現場評審任務書》。評審組自接到《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現場評審任務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評審任務。現場評審不合格的,限9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的申辦?,F場評審結束后7日內,評審組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寄送《安全標志現場評審報告》。
6.產品抽樣、檢驗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依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抽樣檢驗細則》要求,發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抽樣檢驗通知書》,組織人員對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進行抽樣;向檢測檢驗機構發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抽樣檢驗委托書》,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對抽樣產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束后,檢驗機構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提交《檢驗報告》。
工作期限:自產品封樣之日起15日內,申請單位應向檢驗機構寄送樣品。檢驗機構自收到樣品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樣品檢驗。產品檢驗不合格的,限9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的申辦。檢驗機構自完成檢驗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寄送《檢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
7.綜合審查、發放安全標志證書、公告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在初審、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抽樣檢驗的基礎上,對產品進行綜合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安全標志證書,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申請單位所屬地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予以公告。
工作期限:自收到《安全標志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
8.省局備案
申請單位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后,應向所屬地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取得其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或未設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地區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申請單位應向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部門備案。
備案應提交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取得的安全標志證書復印件、獲證產品匯總表、產品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照片等相關技術材料。
工作期限:申請單位取得安全標志后的30日內。
三、未定型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
未定型產品安全標志工作流程如圖2所示。
圖2 未定型產品安全標志工作流程圖
1. 申請材料
填寫《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書》,并附下列材料:
①營業執照復印件;
②產品技術文件,包括標準、圖紙、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使用說明書等;
③產品照片等其它相關文件。
2. 初審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初審要求的,向申請單位發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受理通知書》。
工作期限:5個工作日內完成。
3.技術審查與產品定型檢驗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技術審查專家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技術審查細則》要求,對產品進行技術審查。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依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抽樣檢驗細則》要求,對產品進行定型檢驗。對技術審查和檢驗結果出具《技術審查報告》和《產品定型檢驗報告》。技術審查或產品檢驗不合格的,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并重新進行審查或檢驗。
工作期限:自發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文件的初審;向相關檢測檢驗機構發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技術審查及檢驗委托書》;向申請單位發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技術審查及樣品檢驗通知書》。申請單位自收到《安全標志技術審查及樣品檢驗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寄出樣品。檢驗機構自收到樣品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技術審查與樣品檢驗。技術審查及樣品檢驗合格的,檢驗機構自完成檢驗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寄送《檢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自收到有關文件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提供經確認的技術文件。
對于技術審查或檢驗不合格的,應進行整改,自發出《安全標志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80日內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的申辦。
4.申請單位技術文件消化
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確認的定型后的產品技術文件及要求,申請單位應進行技術文件消化,并按定型后的產品技術文件組織生產。完成技術文件消化后,申請單位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提出現場評審申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審查同意后,向申請單位發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現場評審通知書》。
工作期限:申請單位自收到確認的技術文件后,60日內完成技術文件消化。
5.現場評審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依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現場評審細則》要求,組織安全標志評審組對申請單位的資質、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測手段和管理體系等進行現場評審。評審結束后,評審組向安全標志辦公室提交《安全標志現場評審報告》。
工作期限: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自收到申請單位現場評審申請后制訂現場評審計劃,15日內下發《現場評審任務書》。評審組自接到評審任務書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評審任務。現場評審不合格的,限9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的申辦?,F場評審結束后7日內,評審組向安全標志辦公室寄送《安全標志現場評審報告》。
6.產品抽樣、檢驗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依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抽樣檢驗細則》要求,發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抽樣檢驗通知書》,組織人員對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進行抽樣;向檢測檢驗機構發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抽樣檢驗委托書》,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對抽樣產品做主要性能檢驗。檢驗結束后,檢驗機構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提交《檢驗報告》。
工作期限:自產品封樣之日起15日內,申請單位應向檢驗機構寄送樣品。檢驗機構自收到樣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產品檢驗。產品檢驗不合格的,限9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的申辦。檢驗機構自完成產品檢驗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寄送《檢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
7.綜合審查、發放安全標志證書、公告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在初審、技術審查、定型檢驗、現場評審、主要性能檢驗的基礎上,對產品進行綜合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安全標志證書,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申請單位所屬地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予以公告。
工作期限:自收到《安全標志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
8.省局備案
申請單位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后,應向所屬地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部門備案;取得其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或未設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地區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申請單位應向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部門備案。
備案應提交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取得的安全標志證書復印件、獲證產品匯總表、產品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照片等相關技術材料。
工作期限:申請單位取得安全標志之日起的30日內。
四、新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
新產品安全標志工作流程如圖3所示。
圖3 新產品安全標志工作流程圖
1.申請材料
填寫《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書》,并附下列材料:
①營業執照復印件;
②產品技術文件,包括標準、圖紙、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使用說明書等;
③產品照片等其它相關文件。
2.初審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初審要求的,向申請單位發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受理通知書》。
工作期限:5個工作日內完成。
3.技術審查與產品檢驗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技術審查專家依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技術審查細則》要求,對產品進行技術審查。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依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抽樣檢驗細則》要求,對申請產品逐批(臺)進行檢驗。對技術審查和檢驗結果出具《技術審查報告》和新產品《檢驗報告》。技術審查或產品檢驗不合格的,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并重新進行審查或檢驗。
工作期限:自發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文件的初審,向相關檢測檢驗機構發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技術審查及檢驗委托書》,向申請單位發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技術審查及樣品檢驗通知書》。申請單位自收到《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技術審查及樣品檢驗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寄出樣品。檢驗機構自收到樣品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技術審查與樣品檢驗。技術審查及樣品檢驗合格的,檢驗機構自完成檢驗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寄送《檢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對于技術審查或檢驗不合格的,應進行整改,自發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80日內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的申辦。
4.綜合審查、發放安全標志證書、公告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在初審、技術審查、產品檢驗的基礎上,對產品進行綜合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安全標志證書,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申請單位所屬地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予以公告。
工作期限:自完成《技術審查報告》并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