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溶解乙炔氣瓶(以下簡稱乙炔瓶)的安全監察,保證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鋼質瓶體內裝有多孔填料和溶劑、可重復充裝乙炔氣的移動式乙炔瓶。
本規程不適用于盛裝乙炔氣體的固定式壓力容器。
第三條 本規定的規定,是對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設計、制造、充裝、檢驗、運輸、儲存和使用等,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四條 研制、開發乙炔瓶產品,其技術要求如與本規程不符合,征得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同意后,應在試驗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制與鑒定。試制時應連續生產不得少于四個批量的產品。試制產品經省級勞動部門和同級主管部門同意,在指定的范圍和規定的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試用期滿后,按本規程附錄1《溶解乙炔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完成后,試制者應將鑒定資料和產品設計文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查。
第五條 進口乙炔瓶的監督管理,按國家商檢局和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進口乙炔瓶,由檢驗單位出具檢驗報告,并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管理規則(試行)》的規定逐只打監督檢驗鋼印。進口乙炔瓶的充裝、運輸、儲存、使用和定期檢驗等,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表面的顏色、字色、字樣及排列,應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
第二章設 計
第6條 乙炔瓶的設計,實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乙炔瓶的設計文件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批。
經審批的設計文件,在總圖和瓶體圖上蓋審批標記。審批標記如下:
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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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鍋局審字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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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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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由乙炔瓶的制造單位向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提出審批乙炔瓶設計文件的申請。
乙炔瓶設計文件至少包括:
1.設計任務書;
2.設計圖樣;
3.設計計算書及設計參數的選定,應包括鋼瓶(即乙炔瓶瓶體,下同)的容積計算、強度計算、設計壁厚的選定和必要的剛度校核,對于乙炔瓶的有效容積計算、溶劑規定充裝量和乙炔充裝量的選定、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計算等,必要時應提供試驗驗證資料;
4.設計說明書,應包括設計參數的選擇與依據,填料的種類、特性及其技術指標,主要生產工藝和檢驗要求等;
5.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充裝、運輸、儲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常見故障處理要點等;
6.標準化審查報告;
7.審批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技術資料。
第八條 鋼瓶的設計和材料選用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但鋼瓶的規格、水壓試驗壓力和氣密性試驗壓力,應符合GB11638《溶解乙炔氣瓶》或相應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九條 對填料的要求:
1.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乙炔、溶劑、鋼瓶或附件發生化學反應或產生損害。
2.不得有穿透性裂紋或潰散。填料上方的導流孔內,必須填滿合適的填充物。
3.孔隙率、體積密度、抗壓強度、孔洞、與瓶壁總間隙等技術要求,應滿足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4.按規定要求充裝溶劑和乙炔氣的乙炔瓶,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 對溶劑的要求:
1.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填料、乙炔、鋼瓶或附件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得影響乙炔的產品質量。
2.溶劑的品質,必須保證乙炔瓶在充裝了規定量的溶劑和乙炔的條件下,通過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試驗驗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 每只乙炔瓶必須設置符合GB8337《氣瓶用易熔合金塞》規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稱容積大于10L的乙炔瓶應不少于2只;公稱容積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應不少于1只。
第十二條 乙炔瓶的公稱容積大于等于10L時,應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二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應裝配底座。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規程第6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設計文件審批手續;
改變鋼瓶主體材料牌號;
改變鋼瓶設計壁厚;
改變鋼瓶結構、形狀和容積。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合格后,按本規程第6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設計文件審批手續。
乙炔瓶填料的配方或制造工藝有較大變化,影響乙炔瓶的質量或性能;
改變易熔合金塞的數量、孔徑或安裝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