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與監督管理規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特種設備無損檢測工作質量,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的無損檢測方法包括:射線(RT)、超聲波(UT)、磁粉(MT)、滲透(PT)、電磁(ET)、聲發射(AE)、熱像/紅外(TIR)。
第三條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以下簡稱無損檢測人員)的級別分為:Ⅰ級(初級)、Ⅱ級(中級)、Ⅲ級(高級)。
第四條 從事特種設備無損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按本規則進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頒發的證件,方可從事相應方法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工作。
第五條 無損檢測人員的檢測工作質量應當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考核機構
第六條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的考核工作分別由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并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具體實施??己说木唧w工作由相應的無損檢測人員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委會)組織進行。
考委會分為全國考委會和省級考委會。考委會為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進行無損檢測人員考核工作的具體辦事機構。
第七條 全國考委會受國家質檢總局領導,由有關部門及大企業集團公司的代表和無損檢測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Ⅲ級無損檢測人員的考核及管理工作;
(二)負責港、澳、臺地區及境外人員申報各級別無損檢測人員的考核工作;
(三)制訂無損檢測人員考核大綱,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
(四)制訂無損檢測人員考核專用試件、底片及無損檢測設備、器材的技術條件或標準;
(五)主持、協調和參與特種設備無損檢測相關技術標準的編制、修訂及評審工作;
(六)開展與國內外無損檢測人員考核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七)組織開展無損檢測人員培訓與考核相關課題的研究及技術交流活動;
(八)協助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無損檢測人員證的制作、寄發工作;
(九)承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省級考委會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領導,聘請所轄行政區域內的無損檢測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Ⅰ、Ⅱ級無損檢測人員的考核與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無損檢測人員培訓與考核相關課題的研究和技術及學術交流活動;
(三)承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考委會建設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具備相應的考核條件,制訂并嚴格執行考核程序和管理制度,經國家質檢總局驗收合格后,方可在批準范圍內開展考核工作。
第十條 各級考委會中擔任考評工作的無損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年齡一般應當在65周歲以下,且不得受聘于從事無損檢測設備器材制造或銷售等經營性活動的單位。省級考委會如有人員調整或者重大變更,應當將有關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三、申請
第十一條 無損檢測人員報考申請分為取證考核(初試)申請和換證考核(復試)申請。
第十二條 初試申請的人員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二)雙眼矯正視力和顏色分辨能力滿足所申請無損檢測工作的要求;
(三)報考Ⅰ級應當具有初中(含)以上學歷;報考Ⅱ級應當具有高中(含)以上學歷,持無損檢測專業大專(含)以上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學歷可直接報考Ⅱ級。報考Ⅲ級,應當至少持有2個Ⅱ級項(除TIR外,報考RT或UT項,Ⅱ級證中應當含有MT或PT項;報考MT、PT、ET、AE項,Ⅱ級證中應當含有RT或UT項)。申報不同級別的學歷和持低一級別證的時間,應當滿足下表要求。
學歷及持低一級別證工作的最短時間
低一級 學歷 別持證 時間
報考級別 | 無損檢測 專業大專 (含)以上 | 理工科本科 (含)以上 | 其他大專(含)以上 | 中專、高中、職高(機電類) |
Ⅱ | / | / | 6個月 | 1年 |
Ⅲ | 3年 | 4年 | 6年 | 8年 |
第十四條 報考Ⅰ、Ⅱ級的人員,應當參加其聘用單位所在地組織的考核。特殊情況,由報考人員申請,經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后,方可參加其他地區省級組織的考核。合格者,由負責組織考核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
第十五條 持證人員證件到期后,如繼續從事持證項目的無損檢測工作,應當在有效期滿當年的2月底前,按要求向相應的考委會提出復試申請(附件4)(年齡滿65周歲以上者的申請,不再予以受理),經初審和核準后,方可參加復試。未通過核準的,考委會將及時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報考人員。
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參加復試的人員,應當在證件有效期滿當年2月底前,向實施考核的考委會提交延期復試申請(附件5),經發證機關核準同意后,辦理證件有效期延期手續,但延期時間最多可批準1年(實際延長時間將在下個有效期內扣除)。逾期未參加復試或未獲準延期復試人員,其證件在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四、考核發證
第十六條 各級考委會應當于每年的2月底前,將本年度的考核計劃(初試和復試)予以公告,并報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省級年度考核計劃還需抄送全國考委會。
第十七條 報考Ⅰ、Ⅱ級的人員,應當參加筆試和實際操作考核,報考Ⅲ級的人員,應當參加筆試、口試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標準為70分(百分制)。
第十八條 無損檢測人員各種檢測方法的具體考核內容,按照相應方法的考核大綱的規定執行??己舜缶V由全國考委會提出,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執行。
第十九條 考委會應當在每次考核結束后的30個工作日內,將考核結果上報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審核同意后報發證機關核準??嘉瘯凑展嫉暮细袢藛T名單,將考核結果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報考人員,并協助制作和寄發人員證。
第二十條 無損檢測初試、復試考核合格人員,將獲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附件2),證件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發。證件有效期4年,實行全國統一編號(附件3)。
第二十一條 申請復試的Ⅰ級人員,在參加指定內容的培訓后,可直接換發人員證件;Ⅱ級(含)以上人員應當參加復試考核,一次復試未合格者,可再次參加復試考核,此期間,可從事所復試項目低一級別的無損檢測工作;第二次復試仍不合格的人員,將不再被允許繼續從事所復試級別項目的無損檢測工作。但可通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直接取得所復試項目低一級別的人員證件。
第二十二條 報考人員對考試結果有異議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訴,發證機關按有關規定進行復議。
五、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考委會應當加強管理,完善考核條件,嚴格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及有關程序和規定組織考核,確??己速|量??嘉瘯l生下列情況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整改,問題嚴重的可立即停止其考核工作。
(一)考委會人員或考核條件變化,不能滿足規定的要求;
(二)工作管理混亂或嚴重違規,考核質量低劣;
(三)弄虛作假,出具虛假的證明。
第二十四條 從事考核工作的組織人員及考評人員,應當堅持原則,不徇私枉法。發現下列情況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立即停止違規人員的考核工作,情節嚴重的,可建議發證機關吊銷考評人員所持有的檢驗檢測人員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泄露考試內容,嚴重影響考核公正的;
(二)徇私舞弊,為報考人員作弊提供方便的;
(三)玩忽職守,導致考場紀律混亂,考核結果失實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考核公正性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不得同時在2個以上單位中執業,且只能從事與其證書所注明的方法與級別相適應的無損檢測工作,其中:
Ⅰ級人員可在Ⅱ、Ⅲ級人員指導下進行無損檢測操作,記錄檢測數據,整理檢測資料。
Ⅱ級人員可編制一般的無損檢測程序,按照無損檢測工藝規程或在Ⅲ級人員指導下編寫工藝卡,并按無損檢測工藝獨立進行檢測操作,評定檢測結果,簽發檢測報告。
Ⅲ級人員可根據標準編制無損檢測工藝,審核或簽發檢測報告,協調Ⅱ級人員對檢測結論的技術爭議。
第二十六條 檢測人員應當遵循誠信和方便企業的原則從事檢測服務;有義務保守被檢單位商業秘密;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并對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第二十七條 檢測報告的編制人、審核人的持證項目不符合要求或簽發單位與簽發人、審核人所持證件中注明的聘用單位不一致時,該檢測報告無效。
第二十八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無損檢測人員的檢測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下列情況時,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建議發證機關吊銷檢驗檢測人員證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偽造檢驗檢測人員證或超項目檢測;
(二)弄虛作假,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結果或鑒定結論;
(三)違反檢測程序、工藝,造成檢測結果或鑒定結論嚴重失實;
(四)玩忽職守,因檢測失誤造成重大責任事故;
(五)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銷售、監制、監銷等違規活動;
(六)同時在2個以上單位執業。
第二十九條 檢驗檢測人員證被吊銷的人員,發證機構3年內不再受理其報考申請。
第三十條 持證人員變更受聘單位時,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證件。換發Ⅰ、Ⅱ級證的人員應當向新的聘用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附件6),并提交受聘于新單位的有關勞動合同或受聘證明文件(跨省變更的還須有原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簽章),以及現所持有的證件(正、副本),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審核,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后,換發證件(正、副本)。換發Ⅲ級證的人員,應當向全國考委會提出書面申請(附件6,需有原聘用單位及現受聘單位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簽章),并提交受聘于新單位的有關勞動合同或受聘證明文件,以及現所持有的Ⅲ級證件(正、副本),由全國考委會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換發證件(正、副本)。
第三十一條 證件遺失,由本人提出補證書面申請(應當有原證件注明的聘用單位的確認簽章),經發證機關核準后,補發證件。
六、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港、澳、臺地區及境外人員申報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勞動部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勞部發[1993]441號)同時廢止。
二○○三年八月八日
附件:1.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初試申請表
2.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式樣
3.證件編號規定
4.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復試申請表
5.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復試延期申請
6.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證件變更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