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的要求,制訂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制造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條件由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三部分構成。資源條件要求包括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前者是制造各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關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專項要求,企業應同時滿足基本條件和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四條 企業必須建立與制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連續有效運轉。企業應有持續制造鍋爐壓力容器的業績,以驗證鍋爐壓力容器質量管理體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條 企業的無損檢測、熱處理和理化性能檢驗工作,可由本企業承擔,也可與具備相應資格或能力的企業簽訂分包協議,分包協議應向發證機構備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業出具相應報告,所委托工作的質量控制應由委托方負責,并納入本企業鍋爐、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控制范圍。專項條件要求具備的內容不得分包。
第六條 企業必須有能力獨立完成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主體制造,不得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所有受壓部件都進行分包。
第二章 鍋爐制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
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七條 提出鍋爐制造許可申請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在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注冊登記。
第八條 鍋爐制造企業必須具備適應鍋爐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
(一)應配備鍋爐制造、機械加工、無損檢測、焊接、材料、質量管理等各類工程技術人員。A、B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數的10%,C、D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各級鍋爐制造企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且能滿足制造需要的鍋爐和焊接專業技術人員。
(二)制造鍋爐的各個環節(設計、工藝、材料、冷作、熱加工、機加工、成型加工、焊接、無損檢測、熱處理、壓力試驗、產品檢驗、標準化、計量、質量管理等)須有相關責任工程師負責。
(三)持證無損檢測人員和無損檢測項目、持證焊工人數和焊接項目都應能滿足實際產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條 廠房和技術設施要求:
(一)鍋爐制造車間面積、高度應滿足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應合理布局。鍋爐產品承壓件的焊接必須保證在室內作業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須有一定的防護措施。
(三)對有溫度、濕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處應具有保證溫、濕度的設施,具有此類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溫的設施。
(四)具有能滿足防護要求和產品需要的射線無損檢測場地,應具有能保證底片沖洗質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條件。
(五)具有與所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無損檢測分包時可不要求)。
(六)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工裝設備。
(七)主車間起吊能力應能滿足產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鉆孔和彎管設備。
(九)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設備。
(十)具有滿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檢測平臺、檢測工具和水壓試驗設備。
(十一)具有滿足制造需要的機械性能和理化檢驗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十二)具有能滿足制造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需要的機械加工設備(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沖壓、坡口加工設備等)。整裝爐的制造企業必須有鍋爐產品最終成型的制造能力。
第十條 有機熱載體爐的制造許可資源條件和A級鍋爐部件的制造許可資源條件分別參照C級和A級鍋爐相應部分的制造許可條件執行,其中有關制造設備應與所制造產品相匹配。
第二節 專項條件
第十一條 A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金相、理化試驗室。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試驗室。
3.具有新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并有足夠的將圖紙轉化為實際制造工藝的能力。
4.配備有足夠的標準化、計量和專職檢驗人員。
5.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具有RT和UT高級持證人員,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級持證人員。無損檢測分包時,上述項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級持證人員。
6.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項。
(二)制造設備和工裝要求
1.半自動或自動切割機切割厚度應能滿足A級鍋爐產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焊機、氣體保護焊機,手弧焊機等。
3.必須具有以下三類重大設備中的兩類,若只有其中一類設備的企業只可申請A級鍋爐部件制造許可證。
(1)鍋筒制造設備。
①水壓機或油壓機(能力應不低于1000噸);
②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毫米厚);
③鍋筒熱處理設備。
(2)膜式水冷壁制造設備(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彎曲設備)。
(3)蛇形管制造設備和過熱器、再熱器集箱熱處理設備。
(三)檢測和試驗設備
1.具有能滿足A級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檢驗設備。
2.具有長、熱、力、電檢測標準計量設備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加工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包括測厚、射線、超聲波、磁粉、滲透等設備)。
第十二條 B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應具有足夠的能將圖紙轉化為實際制造工藝的能力。
2.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3.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RT中級人員應不少于2人·項,UT中級人員應不少于2人·項。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UT中級人員應至少各有1人·項。
4.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項。
(二)制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為20~3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于20噸。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氣體保護焊,手弧焊機等。
5.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加工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彎管放樣和檢測平臺。
7.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其中周向曝光機不少于1臺)和1臺超聲波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三條 C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2.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應不少于2名RT中級人員。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中級人員至少有1名。
3.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項。
(二)制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為12~2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于10噸。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手弧焊機等。
5.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1臺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四條 D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至少有1名RT中級人員。
2.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10人·項。
(二)制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切割、焊接、鉆孔、彎管、卷板及機加工設備。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成型機械加工設備。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于5噸。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1臺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三章 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源條件
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營業執照,取得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 具有A1級或A2級或C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即具備D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格。如制造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10Mpa,同時最大直徑<150mm且水容積<25L,則無須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同樣,制造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殼體和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也無須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制造不規則形狀的承壓殼體應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決定是否需要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
第十七條 壓力容器質保體系人員
壓力容器制造企業具有與所制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一定資歷的下列質量控制系統(以下簡稱: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一)設計、工藝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二)材料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三)焊接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四)理化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五)熱處理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六)無損檢測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七)壓力試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八)最終檢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 技術人員
壓力容器制造企業應具備適應壓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技術人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A 1級、A2級、C級和B1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數的10%,且具有與所制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A 3級、A4級、A5 級、B2級和B3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與所制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 專業作業人員
(一)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中,制造焊接壓力容器的企業,應具有滿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持證焊工。
1.A2級、A3級和C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于10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4項合格項目;
2.A1級、A5級、B2級、B3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于8名持證焊工,且應具備至少3項合格項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于6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2項合格項目。
(二)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應具有滿足壓力容器制造要求的組裝人員。
(三)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委托外企業進行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應按照許可級別,配備相應的高、中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由本企業負責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應具備相應的無損檢測作業人員,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1.A1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或UT、MT、PT)高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1人;
2.C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或UT)高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1人,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2人·項;
3.A2級、A3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3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4.A5、B2級和D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2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5.B1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UT或MT中級人員各2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6.B3級許可企業需要進行無損檢測的,應分別符合B1或B2級許可企業無損檢測人員數量和級別的要求。
第二十條 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應具備適應壓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場地、加工設備、成形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起重設備和必要的工裝,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壓力容器材料的庫房和專用場地,并應有有效的防護措施,合格區與不合格區應有明顯的標志;
(二)具有滿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專用庫房和烘干、保溫設備;
(三)具有與所制造產品相適應的足夠面積的射線曝光室和焊接試驗室。
第二節 專項條件
第二十一條 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應滿足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五條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二十二條 A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A1級許可企業中制造超高壓容器的企業,應具有滿足超高壓容器需要的機加工設備和檢測設備,應具有中、高級機加工人員至少2人。制造高壓容器的企業,應有滿足要求的熱處理設備。
(二)A2 級許可企業應具備額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機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噸的吊車。深冷(絕熱)容器制造企業,應具備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設備和檢漏儀器。
(三)A3 級許可企業中制造球殼板的企業,應具備能力不小于1200噸的壓力機和經驗豐富的球殼板制造專業操作人員。
(四)A4級許可企業中,制造纖維纏繞容器的,應具備自控纏繞機械。
(五)A5級許可企業,應具有中級(或以上)持證電工至少2人和電氣檢測設備。
第二十三條 B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B級許可企業,應具有滿足氣瓶爆破試驗要求的專用場地和爆破試驗自動記錄設備。
(二)B1級許可企業,應具備氣瓶連續制造流水線,制造調質鋼氣瓶的,應具備UT或MT無損檢測設備儀,淬火、回火的熱處理設施及外測法水壓試驗設備。
(三)B2級許可企業,應具備氣瓶制造線。其中乙炔瓶應具備配料、攪拌、振動、烘干和蒸壓釜等設備;液化石油氣瓶應具備連續制造流水線和熱處理及其自動記錄裝置。
(四)B3級許可企業,應具備專用制造設備和制造線;制造纏繞氣瓶的應具有自控纏繞機械和固化設備。
(五)滿足制造專門產品需要的其他專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 C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C1級許可企業,應具備鐵路專用線。
(二)C2級和C3級許可企業,應具備相應的組裝能力和試驗設施。
第二十五條 不銹鋼或有色金屬容器制造企業必須具備專用的制造場地和專用的加工設備、成形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和必要的工裝,不得與碳鋼混用。
第二十六條 同時具備幾個級別許可的企業,應分別滿足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四章 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條 管理職責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應有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的書面文件。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使, 各級人員能夠理解質量方針,并貫徹執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業內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職責、職權和相互關系應清晰,各項活動之間的接口具有控制和協調措施。
(二)從事與質量活動有關的管理、執行和驗證工作的人員,特別是具有獨立行使權力開展工作的人員,應規定其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并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無損檢測等負責人的責任)。工廠管理層中應指定一名成員為質量保證工程師,并明確其對質保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的管理職責和權限。
第二十八條 質量體系
企業應建立符合鍋爐壓力容器設計、制造,而且包含了質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質量體系文件。
(一)作為確保產品符合要求的一種手段,應編制質保手冊。質保手冊應包括或引用質量體系程序,并概述質量體系文件的結構。
(二)編制符合實際要求且與規定的質量方針相一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實施質量體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質保手冊中規定的表格應該標準化、文件化。現行的質量記錄表格的內容應能滿足相應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質量控制要求。
(四)應有正在貫徹實施的并能確保產品質量的質量計劃。質量計劃中產品質量控制點(包括記錄審核點、見證點和停止點)應合理設置。
第二十九條 文件和資料控制
企業應制訂文件和資料的控制規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制訂文件管理的規定:
1.明確受控文件類型;
2.文件的編制、會簽、發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規定。
(二)應有確保有關部門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規定。
(三)適當范圍的外來文件,如標準和顧客提供的圖樣。
第三十條 設計控制
(一)設計部門各級人員的職責應該有明確的規定。
(二)應有與鍋爐壓力容器制造有關的規程、規定和標準。
(三)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應規定企業所制造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滿足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見第五章)。
(四)應有關于新標準的收集和貫徹的規定。
(五)應制訂對設計過程進行控制的規定(包括設計輸入、輸出、評審、更改、驗證等環節)。
第三十一條 采購與材料控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控制
1.應有對供方進行有效質量控制的規定;
2.對供方有質量問題時,企業具有處理方式的規定;
3.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承壓部件應由取得中國政府或授權機構認可的制造企業制造,企業應對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受壓部件的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4.應制訂采購文件的控制程序;
5.應制訂原材料及外購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壓材料)的驗收與控制的規定,以防止用錯材料。
(二)材料的保管和發放
1.應制訂原材料及外購件保管的規定,包括關于存放、標識、分類等要有明確的規定;
2.應制訂原材料庫房存放措施的規定;
3.應制訂關于材料發放的管理規定,包括材料的領用、代用等;
4.應制訂材料標記移植管理規定,包括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標識移植和余料處理等。
第三十二條 工藝控制
(一)應制訂工藝文件管理的規定,包括工藝文件的編制、發放、更改、審批等應有明確的規定。
(二)應制訂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工藝流程圖或產品工序過程卡、工藝卡(或作業指導書)。
(三)應有主要受壓部件的工藝流程卡和指導作業人員的工藝文件(作業指導書)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焊接控制
(一)焊材管理
應有焊材的訂購、接收、檢驗、貯存、烘干、發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規定,并能有效實施。
(二)焊接管理
1.應有焊工培訓、考核和焊工焊接檔案管理的規定;
2.應制訂適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需要的焊接工藝評定(PQR)、焊接工藝指導書(WPS)或焊接工藝卡,并應滿足中國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應有驗證焊接工藝評定(PQR)的管理規定和焊接工藝指導書(WPS)分發、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規定;
3.應制訂確保合格焊工從事受壓元件焊接工作的措施,并制訂焊工資格評定及其記錄(WPQ)的管理辦法,同時規定了產品焊縫的焊工識別方法,并能有效實施;
4.應制訂焊縫返修的批準及返工后重新檢查和母材缺陷補焊的程序性規定;
5.應有對主要受壓元件施焊記錄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熱處理控制
(一)應制訂熱處理工藝文件的管理規定,包括對熱處理工藝文件的編制、審批、使用、分發、記錄、保存等。
(二)應制訂熱處理的質量控制管理規定。
(三)熱處理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無損檢測控制
(一)應制訂無損檢測質量控制規定,包括對檢測方法的確定、
標準規范的選用、工藝的編制批準、操作環節的控制、報告的審核簽發和底片檔案的管理等。
(二)應編有無損檢測的工藝和記錄卡,并且能滿足所制造產品的要求。
(三)應制訂無損檢測人員資格管理的規定。
(四)無損檢測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理化檢驗
(一)應制訂理化檢驗的管理規定。
(二)應有對理化檢驗結果的確認和重復試驗的規定。
(三)理化檢驗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壓力試驗控制
(一)應編制壓力試驗工藝和相關程序要求。
(二)應制訂對壓力試驗進行質量控制的規定,包括對壓力試驗的監督、確認,對壓力試驗過程的安全防護,壓力試驗介質和環境溫度等。
第三十八條 其他檢驗控制
(一)應制訂檢驗管理的規定,其內容應包括:檢驗管理人員的權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最終檢驗、檢驗報告的存檔和質量證明書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