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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進口產品特殊處理程序
一、本程序適用于列入《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內確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小批量用于生產和生活消費的進口產品。
二、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小批量用于生產和生活消費的進口產品須按本程序檢測合格后,方準進口。
三、特殊處理程序由認監委負責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及經認監委指定或批準的實驗室具體執行。
四、申請特殊處理程序的進口產品申請人首先應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并提交有關申請資料(見附件1)。
五、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原則見審議稿附件2)并將材料及初審意見報認監委,同時抄報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五個工作日內)。
六、認監委審核同意(審核原則見附件2)并會簽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發文通知直屬檢驗檢疫局正式受理有關申請。
七、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本程序抽樣原則(見附件3)進行取樣封樣(封樣單參照法檢制度要求),申請人在直屬檢驗檢疫局的監管下將所封的樣品送達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實驗室進行檢測。具備國家實驗室認可委員會認可資格的口岸實驗室經認監委同意后也可承擔此項任務。(五個工作日內)
八、樣品到達指定實驗室后,由實驗室按照本程序規定的檢測要求(見附件3)進行檢測。檢測要求根據不同產品特點按照現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的型式試驗項目全項目檢測(按規定有些產品破壞性檢測項目和需零部件送樣的檢測項目除外);按現行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收費標準收取相關檢測費用。檢驗完畢后,由申請人自行取回試驗樣品,相關資料按實驗室的要求處置。實驗室對試驗情況和申請資料進行綜合評價,并出具檢測報告(1式3份),并送直屬檢驗檢疫局。其中檢測報告只覆蓋經過檢測的批次產品。
九、直屬檢驗檢疫局將檢測報告留存1份,交申請人1份,另外1份送認監委審核。
十、認監委對檢測結果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批準,會簽總局檢驗監管司后發文將審核批準結果通知直屬檢驗檢疫局,合格的據此接受報檢,不合格的產品,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向申請人出具不合格通知書(見附件4),一律退運出境或經申請人申請、直屬檢驗檢疫局同意后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管下進行銷毀。
十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入境驗證管理辦法對檢測合格的產品開展后續工作,對已進行過檢測的項目不再重復進行。
十二、符合特殊處理程序要求的進口產品應直接交付最終用戶,或在申請的特定區域內銷售和使用,不得轉運到其他區域銷售。檢測結果及相關產品信息由認監委建立基本數據庫并在認監委網站上予以公布。
十三、認監委及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對特殊處理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
十四、負責執行特殊處理程序的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有關實驗室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特殊處理程序申請人保守正當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十五、涉及執行特殊處理程序過程的申訴、投訴工作由認監委法律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十六、本程序由認監委負責解釋。
附件1:特殊處理程序申請材料及格式
附件2:特殊處理程序審核原則
附件3:特殊處理程序抽樣原則及檢測要求
附件4:特殊處理程序不合格通知書
附件1:
特殊處理程序申請材料及格式
一、正式申請書
1.申請人及生產廠名稱及地址、申請人及生產廠有關介紹、說明;
2.申請產品的特點;
3.未取得認證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證明這種原因、理由的證據(如海關手冊等);
4.說明申請產品的名稱、商標、數量、規格/型號,如果產品有序列號需提供產品序列號(如數量較多,請附細表。);機動車產品須提供車輛VIN號和發動機號(如數量較多,請附細表。);
5.對該產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證,自我聲明對該產品在生產或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問題負責;如用于銷售,還應提供維修服務承諾;
6.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承諾協助國家認監委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資料真實性、合法性的調查。
二、申請人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產品符合性聲明,聲明該產品符合哪些安全標準要求
四、進口許可證(如該產品需進口許可證,復印件即可)
五、配額證明(如該產品需配額證明,復印件即可)
六、商業合同(復印件即可),海運提單、裝箱單、發票及其他官方證明等說明性文件。
七、其他所需的材料
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進口產品特殊處理程序批準書
編號:
申請人:
收貨人:
申請原因: (可另加附頁)
合同號: 海運提單號: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產品商標: 產品數量:
產品序列號(如整車VIN編碼,發動機號): (可另加附頁)
產品最終用戶或特定銷售使用區域:
生產廠名:
直屬局初審意見: 檢驗監管司會簽意見: 認證部審核意見:
(加蓋公章) (加蓋公章)
特殊認證模式檢測機構:
此批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測結論:□合格 □不合格
(檢測報告附后)
根據國家認監委的有關規定,上述產品符合特殊處理程序要求,準許據此辦理入境驗證和法定檢驗等后續工作。
本證明有效期:
國家認監委認證監管部 批準日期:
(加蓋公章)
附件2:
審核原則
一、通過對申請信息建立電子文檔,建立相關產品的數據庫等方式對同一型號,同一批次申請的進口產品進行數量控制,對同一申請人多次申請的同一型號產品進行總數量或總次數控制(視具體情況再做規定),以防利用本政策逃避正規CCC認證行為;
二、同一型號不同生產廠生產的產品視為不同型號產品;
三、對于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未遵守相關規定和要求及時送樣、接受監管的申請人停止受理其申請;
四、同生產廠生產的同一型號的產品已發現認證項目不合格的,不予批準。
五、同生產廠生產的同一型號向中國出口規格的產品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向其他國家和地區出口規格的產品不予批準。
附件3:
特殊處理程序抽樣原則及檢測要求
一、電工產品
批量 | 1 | 2-15 | 16-50 | 51-150 | 151-500 | 501-1200 | 多于1200 |
樣本量 | 1 | 2 | 3 | 5 | 8 | 13 | 禁止進口 |
對于電工設備對整機進行檢測,不對其中的元器件進行單獨考核。檢測所依據的標準和技術要求為該產品對應的CCC認證實施規則中的標準和技術要求。
二、安全玻璃
建筑用安全玻璃必須取得CCC認證;汽車用安全玻璃同批報檢數量超過50片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
當同一規格、型號、尺寸的汽車前窗用夾層玻璃數量小于50片時,參照GB9656-2003《汽車用安全玻璃》國家標準應至少抽取8片制品進行如下項目及數量的檢驗:
檢驗項目 | 制品/樣品數量 | 備注 |
光畸變 | 4 | |
副像偏離 | 4 | |
顏色識別 | 4 | 有顏色玻璃 |
耐輻照、透射比 | 3 | 300×76mm從制品切割 |
耐濕性 | 3 | 300×300mm從制品切割 |
耐熱性 | 3 | 300×300mm從制品切割 |
抗穿透 | 6 | 300×300mm從制品切割 |
抗沖擊 | 24 | 300×300mm從制品切割 |
人頭模型沖擊 | 4 | |
當同一規格、型號、尺寸的汽車前窗以外用鋼化玻璃數量小于50片時,參照GB9656-2003《汽車用安全玻璃》國家標準應至少抽取10片制品進行如下項目及數量的檢驗:
檢驗項目 | 制品/樣品數量 | 備注 |
碎片試驗、透射比 | 4 | 備用樣品4片 |
抗沖擊 | 6 | |
所有檢驗項目均合格后,才能認為該批產品為合格產品。
三、機動車輪胎產品
1.抽檢基數:按照申請批次界定,每批數量小于等于100條,超出100條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
2.輪胎產品劃分為載重汽車輪胎、轎車輪胎和摩托車輪胎三類,進口每批數量小于等于100條應按照不同類別進行抽樣檢測;
3.檢測項目:強度和脫圈阻力(無內胎輪胎加做)
4.抽樣數量:每類別1條。
四、摩托車、摩托車發動機產品
同一申請人單一車型的申請數量控制在20輛/每年;
同一申請人單一車型每批的申請數量控制在10輛及以下;
超出以上數量范圍的需按正常認證模式進行認證。
每批次進口同型號產品(10輛及以下)抽取一臺樣品按照以下表檢驗項目2進行全項目檢測,其余部分車輛在確保產品一致性基礎上按照下表檢驗項目1要求進行臺臺檢測;
摩托車小批量檢測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標準 | 檢驗項目1 | 檢驗項目2 | 備注 |
1 | 車輛識別代號(VIN) | GB16735-2004 | ★ | ★ | |
2 | 車輛標記 | GB 7258-2004 GB/T18411-2001 | ★ | ★ | 是否考核中文、標志、內容 |
3 | 外廓尺寸 | GB7258-2004 GB/T5373-1994 | ★ | ★ | |
4 | 側傾穩定角 | GB7258-2004 GB/T16708-1996 | ★ | ★ | |
5 | 車速表校核 | GB7258-2004 | ★ | ★ | |
6 | 轉向裝置 | GB7258-2004 | ★ | ★ | |
7 | 整車前照燈性能 | GB7258-2004 | / | ★ | |
8 | 安全防護裝置 | GB7258-2004 | ★ | ★ | |
9 |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 | GB15365-1994 | ★ | ★ | |
10 | 駐車性能 | GB/T15363-1994 GB/T15364-1994 | ★ | ★ | |
11 | 無線電騷擾特性 | GB 14023-2000 | / | ★ | |
12 | 排氣污染物(怠速法) | GB14621-2002 | / | ★ | |
13 | 制動力 | GB/T5382.2-1996 GB 17355-1998 | / | ★ | 制動力不合格以制動距離判定 |
14 | 后視鏡安裝 | GB 17352-1998 GB7258-2004 | ★ | ★ | |
15 | 轉向鎖止防盜裝置 | GB 17353 -1998 | ★ | ★ | |
16 | 喇叭聲級 | GB 15742-2001 3.1.1、4.1.2 | / | ★ | |
17 | 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 | GB18100-2000 | ★ | ★ | |
注:”/”表示不做檢驗,“★” 表示需做檢驗。 |
同批報檢發動機超過50臺,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同批報檢發動機超過10臺,少于50臺,每種型號抽取樣品按照認證實施規則進行全項目檢測,其余部分發動機在確保產品一致性基礎上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臺臺檢測;同批同型報檢不超過10臺,每臺發動機按照以下檢測要求進行臺臺檢測;
摩托車發動機產品小批量進口抽樣檢驗方案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要求 |
1 | 起動性能 | 發動機起動性能按GB/T5363-1995中4.1進行測量,起動時間不大于15.0s。 |
2 | 怠速性能 | 發動機怠速性能試驗方法按GB/T5363-2002中4.2進行測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發動機在規定怠速轉速下能穩定運轉10min,其怠速波動率不大于±15%,突開節氣門后,發動機不熄火。 |
3 | 怠速污染物 | 發動機怠速污染物應按GB/T5466-93進行測量,應符合GB14621的規定。 |
| | |
檢測機構分工:
天津口岸、大連口岸進口由國家摩托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天津)承擔檢測任務;上海口岸由上海機動車檢測中心承擔;深圳、廣州黃埔口岸及其他口岸由國家摩托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重慶機動車檢測中心承擔。
其中,全項目檢測必須在指定實驗室進行,部分檢測項目可以由指定檢測實驗室利用口岸實驗室在取得認可資格并經過我委同意條件下開展檢測。
五、消防車產品
同批報檢車輛超過10輛,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同批報檢車輛不超過10輛臺臺檢測,檢測所依據的標準和技術要求為該產品對應的CCC認證實施規則中的標準和技術要求。
六、汽車安全帶
同批報檢數量超過50條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同批不超過50條,在該批次中每種型號隨機抽取兩套樣品進行下列試驗:
1.常規檢驗:
按照標準中4.2.1.1 條的規定:安全帶的硬件,如帶扣、調節裝置、連接件等,不得有導致易于磨損或割傷織帶的銳邊。
2.腐蝕試驗:
按照標準中4.2.1.2條的規定:在經5.2的腐蝕試驗后,不允許出現可能影響正常功能的變質和由有經驗的檢驗人員能用肉眼觀察到的明顯腐蝕。
3.帶扣的檢驗:
按照標準中4.2.2.2進行檢驗的項目有:
①無論車輛處于什么位置,即使帶扣不受力,也應保持鎖止狀態。不能存在偶然或用小于10N的力打開帶扣的可能性;
②帶扣應通過按壓按鈕或某個類似裝置來開啟;
③帶扣按鈕的面積:
對于封閉環式帶扣:面積不小于450mm2,,寬度不小于15mm;
對于非封閉環式帶扣:面積不小于250mm2,,寬度不小于10mm;
④帶扣按鈕顏色應為紅色,帶扣其他部分不得呈紅色;⑤
按照標準中4.2.2.3進行檢驗的項目有:
①按照標準中5.5.3條的規定將兩套完整的安全帶總成樣品置于-10°C ±1°C的低溫箱內2h,從低溫箱取出后,帶扣互相配合的部分應用手嚙合到一起,帶扣應能正常工作。
4.剛性構件的靜強度檢驗:
①帶扣按照標準中4.2.2.6條的規定:帶扣應按5.5.1(對于雙帶扣按 5.5.5)的要求進行載荷試驗。承受規定的負載時,帶扣不得斷裂、嚴重變形或自行開啟;
②調節裝置按照標準中4.2.3.3條的規定:全部調節裝置應按5.5.1進行強度試驗,在承受規定載荷時(9800N),不得出現斷裂和脫開;
③連接件和高度調節器按照標準中4.2.4條的規定:連接件應按5.5.1和5.1.2的規定進行強度試驗,安全帶高度調節器應按5.1.2的規定進行強度試驗,在承受規定載荷時(14700N)作用下,不應破裂和脫開;
④卷收器按照標準中4.2.5條的規定:卷收器應按5.5.1(9800N)和5.5.2 (14700N)進行強度試驗,卷收器應能承受的規定載荷;
5.預緊裝置
①按照標準中4.2.6.1條的規定:在經受5.2規定的腐蝕試驗后,預緊裝置應能正常工作(該條可以與前面的2.腐蝕試驗一起試驗和判定);
②火藥式預緊裝置
按照標準中4.2.6.3.1條的規定:在按5.9(60°C ±5°C的溫度下保持24h, 將溫度升至100°C ±5°C保持24h, 接著在-30°C ±5°C溫度下保持24h)規定進行環境試驗后,預緊裝置不能因溫度原因而起作用,裝置應正常工作。
同批次其余安全帶每條按以下檢測要求進行檢測:1.查看安全帶的標志和出廠合格證; 2.查看安全帶的型號和外觀結構是否相同;
七、汽車整車
接受特殊認證模式報檢的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汽車貿易政策相關規定中對進口汽車的要求。同批同型號報檢車輛超過20輛,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同批同型號報檢車輛超過5輛,少于20輛的,每5輛車抽取1輛車按照以下全項目檢測要求進行檢測,其余部分車輛在確保產品一致性基礎上按照以下部分項目檢測要求進行臺臺檢測;同批同型報檢不超過5輛,抽取1輛車按照以下全項目檢測要求進行檢測,其余部分車輛在確保產品一致性基礎上按照以下部分項目檢測要求進行臺臺檢測;
報檢數量 | 1-5輛 | 5-10輛 | 10-15輛 | 15-20輛 |
抽樣數量 | 1輛 | 2輛 | 3輛 | 4輛 |
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測項目(全項目)
序號 | 項 目 名 稱 | 收費標準 | 備 注 | |||||||||||||||||
M1 | M2 | M3 | N1 | N2 | N3 | 0 | ||||||||||||||
1 | 汽車標記 | * | * | * | * | * | * | * | 包括VIN檢查 | |||||||||||
2 | 汽車尺寸 | * | * | * | * | * | * | * | | |||||||||||
3 | 側翻穩定角 | * | * | * | * | * | * | | | |||||||||||
4 | 轉向裝置 | * | * | * | * | * | * | | | |||||||||||
5 | 制動裝置 | * | * | * | * | * | * | * | | |||||||||||
制動ABS | * | | * | | | * | * | 資料審查 | ||||||||||||
6 | 前方視野 | * | | | | | |